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25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93735372A。
法定代表人:胡斌。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正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0元,减半收取79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55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潇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