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479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
负责人:金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盛云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吴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