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盛庆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5727、票面金额为肆万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淑婷

审判员  吴媛媛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