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催3号
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盛庆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女,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5727、票面金额为肆万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淑婷
审判员 吴媛媛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余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