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43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
负责人:张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迪,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中山路108号万象城02单元(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唐延会,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盛云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3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