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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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7530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国斌,系***丈夫。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549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
法定代表人:盛云庆。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沈南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徐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