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734号
原告:张静涛,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刚,河北观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迪,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顺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国际汽配五金城12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狄,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瑞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政府西侧办公楼205号。
法定代表人:马辉。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
负责人:李伟。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南66-甲1号、甲2号、甲3号、甲4号。
负责人:吴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盛云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赵战旅,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河北诚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北官庄村工业区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洵,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高宏。
被告:逯登岭,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
负责人:徐国夫。
原告张静涛与被告胡迪、营口顺狄运输有限公司、营口瑞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战旅、河北诚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逯登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静涛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静涛负担。
审判员 陈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