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民初531号
原告:杜X,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诚,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杜X与被告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X诚、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杜X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X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撤回对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拉毛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