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民初531号 原告:杜X,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系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诚,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杜X与被告海北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罗X诚、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杜X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X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撤回对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才让拉毛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