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电(中国)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格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知民初174号 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荷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省岱山县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路6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格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富民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岱山县秀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格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5元,减半收取计7327.5元,由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电(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