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原审被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南区南市街93幢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08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佳
审判员祝惠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曾柳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