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财保7号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
经营者:*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HAZ850Z0120Q000002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安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衢州市柯城欧风铁艺装饰材料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