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800号
原告:程山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范会涛,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刘士镇,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S1A商住楼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2242619D。
法定代表人:孟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山峰、范会涛与被告刘士镇、安徽垣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程山峰、范会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山峰、范会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继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