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尤炳灵,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应以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康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斌,该××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82号案件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新康海17”轮,成交金额为1395万元。除去拍卖费用,享有优先权、抵押权的债权外,尚有1254087.45元可供分配;因涉及该船的普通海事债权中,尚有3案还在审理之中,故债权总额无法确定,本案债务暂不能清偿。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辉
执行员 林 申
执行员 陈 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