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执4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小园山,组织机构代码:685571075。
法定代表人叶再林。
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建电路7-15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27157。
法定代表人杨灯才。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5084687.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97元,执行费528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经公安协助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园山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统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02执4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