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环法执字第99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申请执行人余厚存,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厚存与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环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535726.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厚存与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厚存工程款535726.28元,自限于2015年9月23日自动履行250000元,余款285726.28元余款于2016年5月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厚存同意此执行和解方案。二、案件受理费4737.00元(一审)、7782.00元(二审)、申请执行费7757.26元,共计20276.26元由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厚存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现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案款250000元,并支付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执行和解即正常履行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9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谭军
审判员何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