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26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申请执行人余厚存,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大安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厚存与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3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285726.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安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已自动将案款285726.28元交至本院,目前该款已全部转交申请执行人***、余厚存领取,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本案的生效判决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谭军
审判员何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