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隆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梦县三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隆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3财保84号
申请人:***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隔蒲潭镇大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68303557T。
法定代表人:徐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元发,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义堂镇建新北路2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8449115。
法定代表人:潘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三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