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保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92181952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财保10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作出(2020)鲁0883财保1037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