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1民初1116号
原告:曲阜市筑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荀家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9524781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东前西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9318859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曲阜市筑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曲阜市筑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曲阜市筑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