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7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东前西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93188590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在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6334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在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63343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