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314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前西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9318859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1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