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61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东金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