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13997号
原告:***,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中青,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中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1984年12月起在被告单位工作,1990年生病后住院,出院后找领导安排工作,领导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去找单位领导,领导推脱说去找上届领导,一直到现在未得到解决,2017年才得知原告在1993年6月被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了,档案也被弄丢了,至今原告不知道何时被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何原因被终止的,没有任何人告诉过原告,原告至今也未收到终止劳动关系的任何童子及相关文书,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答辩称,一、原被告间劳动关系已于1993年终止;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一份;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出售公有住房协议、***证明各一份;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总队终止无名、解除一名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一份;2、郑州市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登记表一份;3、关于***的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31日,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作出勘测政字(1993)第002号《关于总队终止五名、解除一名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总队根据生产用工的实际需要,结合1991年9月和1993年3月先后开展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的情况,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于1993年5月31日终止五名、解除一名全名劳动合同制职工等。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概况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概况表载明:***,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1993年5月31日,类别为终止等。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1991年出院后,至今未在被告处上班,被告也未发放工资。
后原被告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自2003年改制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权利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件发生时间为1993年左右,至今已有25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