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常加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加军,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本案纠纷的性质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劳动合同纠纷;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涉及的不动产,沈丘县农村宅基地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到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因此,原审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