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纠纷的性质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向其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亦未签订过任何合同。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其受雇于***,已自认与***存在雇佣关系,而非上诉人。二、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涉及的不动产沈丘县农村宅基地所在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