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1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中青,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毋自成、*中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1993年5月31日,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作出勘测政字(1993)第002号《关于总队终止五名、解除一名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总队根据生产用工的实际需要,结合1991年9月和1993年3月先后开展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的情况,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于1993年5月31日终止五名、解除一名全名劳动合同制职工等。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概况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概况表载明:***,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1993年5月31日,类别为终止等。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1991年出院后,至今未在被告处上班,被告也未发放工资。
后原被告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自2003年改制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原审认为:权利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件发生时间为1993年左右,至今已有25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供二份证人证言,以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职工,按照职工标准安排住房,找过公司说过工作的事情,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二份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不应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上诉人***自1991年至今未在被上诉人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上班,被上诉人也未发放工资,自其权利受侵害至起诉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以找过公司说过工作的事情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其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