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能通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铁能通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9财保6号
申请人沈阳铁能通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铁能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通业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京0109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广通业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账号:×××)549456.46元的存款。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以549456.46元为限,冻结中广通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沈阳铁能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广通业公司名下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铁能公司以与中广通业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中广通业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账号:×××)549456.46元存款的查封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广通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账号:×××)549456.46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伟男
法官助理 宁 帆 书 记 员 梁佳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