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民终32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
法定代表人张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生,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瑞娟,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生,住杞县。
上诉人王瑞娟、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保林
审判员  张 震
审判员  胡朝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