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77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水利局。
住所地:清丰县秀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告: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75428829N。
住所地:杞县彭庄南路与广场路口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清丰县水利局、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