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丰县水利局、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77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水利局。 住所地:清丰县秀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告: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075428829N。 住所地:杞县彭庄南路与广场路口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清丰县水利局、河南塬鑫灌排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现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