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9688号
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通街8号16号楼4层406。
法定代表人:高云。
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京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雪姣
人民陪审员 张子英
人民陪审员 郝秀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