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执89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资人民币13.92万元。
1、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926元,现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京XXXX**、京XXXX**的机动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档案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经营。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926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力军
审判员  凌 翥
审判员  张明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