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李达,总经理。
被追加人:李达,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荒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李达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起诉到贵院,贵院做出(2020)京0102民初 2821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做出(2021)京02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金钱给付义务,所以申请人申请执行,但是被申请执行人公司账户没钱,执行被终结。申请人查到李达是被申请执行人100%比例投资人和最终受益人,所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李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查。
经审理查明,**与拓荒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82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拓荒牛公司与**2014年7月28日至2019年1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拓荒牛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工资152913.79元;三、驳回拓荒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拓荒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该院作出(2021)京02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2月22日,本院以案号(2021)京0102执3652号立案执行。2021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2执36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拓荒牛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1万元,北京市企业信息登记显示:股东北京五洲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资80.8万元,股东王向东、股东夏会玲各出资10.1万元,均已实缴。2003年12月31日拓荒牛公司增资至201万,同时,股东王向东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新股东王松名下,增资后,北京五洲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缴160.8万元,实缴80.8万元,股东王松、股东夏会玲各认缴20.1万元,均已实缴。2010年12月6日,拓荒牛公司增资至601万元,新增股东靳洪亮,认缴出资100万元,新增股东乔建华、新增股东杨坤各认缴150万元,均已实缴。2011年1月26日,股东北京五洲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名下股权转让于李达,已实缴。2016年9月23日,股东余锋将其名下股权20.1万元转让给股东李达,股东王松将其名下股权50.1万元转让给李达,李达名下股权为231万元。2019年11月7日,李广将其名下37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达,李达认缴出资601万元且已实缴,至此,李达成为拓荒牛公司唯一股东。2020年4月9日,拓荒牛公司注册资本由601万元减资至2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拓荒牛公司系李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拓荒牛公司不能清偿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李达作为拓荒牛公司的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拓荒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申请追加李达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拓荒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达为(2021)京0102执365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