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追加人:***,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拓荒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荒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与拓荒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8212号民事判决,拓荒牛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作出(2021)京02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拓荒牛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拓荒牛公司账户没有款项,执行被终结。现**要求追加拓荒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经审理查明,**与拓荒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82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拓荒牛公司与**2014年7月28日至2019年11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拓荒牛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的工资152913.79元;三、驳回拓荒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拓荒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该院作出(2021)京02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2执36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申请追加金拓荒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属于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该追加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