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2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兴工大道中段8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立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51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5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为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记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