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51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兴工大道中段8号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60980W。
法定代表人:叶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成,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飞,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湘0112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城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依法判决东城建筑公司只需支付***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受伤后仅住院30天,一审认定的三个月停工留薪期过长,赔偿数额计算过高,应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判。
***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城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城建筑公司只需向***支付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无异议),2.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于2018年8月28日入职东城建筑公司处工作,从事电焊工作。2018年8月29日17:30左右,***在长沙市焊结钢筋笼定位桩,下班时乘钢筋笼下来,钢筋笼突然断裂受伤。随后送往长沙年轮骨科医院诊治,住院治疗30天(2018.8.29-2018.9.28)。经诊断为:1、左第6-12肋骨折,2、L1、L3椎体压缩性骨折,3、L1-3左侧横突骨折,4、左肺挫伤,5、头部皮肤挫伤。住院医疗费已全部由东城建筑公司长沙市项目部支付。2018年11月6日***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2019年5月4日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8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鉴定费1400元。***受伤后,就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东城建筑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东城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8月29日***在上班期间受伤,经诊断为:左第6-12肋骨折,L1、L3椎体压缩性骨折,L1-3左侧横突骨折,左肺挫伤,头部皮肤挫伤。2019年5月4日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8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东城建筑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东城建筑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医疗费(已支付)、伙食补助费300元(10元/天×30天)、劳动能力鉴定费1400元。由于东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工伤,由***个人申报,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收入来源,按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500元/月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虽未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协商过程中***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表明劳动关系系***自愿提出解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5500元/月×9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0元(5500元/月×8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5500元/月×8月)。根据***的受伤情况及《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22.3、S32.0、S27.8、S00可知,***受伤后实际住院30天,停工留薪期可综合考虑为3个月,医疗康复期为6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应享受原工资待遇,故东城建筑公司应当按原待遇支付***3个月的工资16500元(5500元/月×3月)。从***的伤情及住院记录情况可知,***受伤后住院需专人护理,东城建筑公司未派专人护理,东城建筑公司应支付护理费3000元(100元/天×30天),交通费酌情支持600元。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东城建筑公司只需向***支付一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二、确认***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65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鉴定费14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593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东城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因工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应认定为多长时间。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在东城建筑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有多处骨折并造成左肺、头部皮肤挫伤。一审结合***的受伤情况、住院时间及《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认定***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于理有据,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东城建筑公司主张一审认定停工留薪期过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城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琳琳
书记员何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