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4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兴工大道中段8号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成,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飞,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东城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计算工伤赔偿金额,判决东城建筑公司支付***不超过4个月停工留薪工资,无须支付***交通费赔偿;2.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伤残情况,东城建筑公司认为支付给***的停工留薪工资应当不超过4个月。另,***在工作地长沙就医,不会发生交通费用,交通费赔偿不应支持。
***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一审过程中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各项损失和计算依据,且东城建筑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并未提交有力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作出的裁判合法有效。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依法属于工伤。三、***在东城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已经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东城建筑公司主观认为***的停工留薪工资不超过4个月、交通费不予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一审判决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东城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东城建筑公司只需支付***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依法判决东城建筑公司无需支付***交通费;三、案件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东城建筑公司承建的岳麓区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4标段阜埠河站项目工地的钢筋工。2018年9月2日,***在该工地阜埠河站北出口站在钢管架上绑扎剪力墙钢筋时,不慎从钢管架上摔下来受伤,之后被送往长沙年轮骨科医院住院111天,诊断为:1、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左腋窝皮肤挫裂伤;3、全身多处皮肤擦伤。住院期间,东城建筑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未支付住院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019年6月24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9月5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产生鉴定及检查费1158.8元。***治疗工伤期间,东城建筑公司未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后再未去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均未提交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住院期间,东城建筑公司除支付了医疗费用外,还支付了***31500元。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东城建筑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5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5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0元;5、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6660元、护理费17760元、检查及鉴定费1158.8元。仲裁委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117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东城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500元;二、东城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500元;三、东城建筑公司支付***护理费1110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3885元、鉴定及检查费1158.8元;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现***与东城建筑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另查明,东城建筑公司并未为***参加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东城建筑公司对***受伤及工伤认定事实、劳动能力鉴定均无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500元、鉴定及检查费1158.8元,予以认定。东城建筑公司未对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的认定提出异议,故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并无不妥。结合东城建筑公司的诉请以及***的抗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交通费的认定。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参照《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的规定,酌情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参照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东城建筑公司应向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0元(5500元×6个月)。扣除东城建筑公司已向***支付的31500元,东城建筑公司还需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元。关于交通费,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并无不妥,予以支持。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限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500元;三、限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00元;四、限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护理费1110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3885元、鉴定及检查费1158.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东城建筑公司与***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已在(2020)湘01民终4095号判决书中做出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0)湘01民终4095号判决书执行。
综上,东城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但一审判决内容已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6872号案件中判决,属重复处理,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孟宝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懿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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