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东城镇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阙金灿,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沙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阙金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等人先行庭外沟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邱阿伟
人民陪审员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