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0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266号君成国际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04民初2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冻结其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9567211.70元,解除对本院(2022)陕0104执保1904号案件中对其名下其他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冻结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9572211.70元(含保全费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同日解除对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