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373号 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桃花庵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常德市东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