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03民初302号
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坪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市鼎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天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琴
书 记 员 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