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0563号 申请人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木苏村委会下化州仔村福高岭及平安岭(325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3889.2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2383889.22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名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3889.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