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花垣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三路锦绣航天大厦21、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垣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花垣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4民初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3)湘3124民初45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到订过合同,也未授权第三人以上诉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被上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混凝土销售合同》签订的主体及**主体均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边城茶垌旅游景区(***改造和新城项目)项目部”,经上诉人内部核实,上诉人从未成立过上述项目部,也从未刻制过上述项目部印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不应属于合同纠纷,而应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移送长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纠纷,合同内容约定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且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花垣县边城镇,因此,本案该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花垣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附加协议》初步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花垣县边城镇,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属实体审理范畴,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进行抗辩,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