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恢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中央华庭1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0818678-X。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勤富,男,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良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
业园区滨河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6687495-4。
法定代表人:费良红,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良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良甲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987214.93元。案件受理费348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74800元,由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30元,由江苏良甲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4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良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中,案外人三次悔拍,法院没收了案外人的拍卖保证金154400元,并已将154400元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履行款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7日法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以拍卖价705000元价格接受上述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无的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良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中,案外人三次悔拍,法院没收了案外人的拍卖保证金154400元,并已将154400元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履行款退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后我院依法委托江苏天元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良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祥见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00.58万元。2021年5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以拍卖价705000元价格接受上述燃机叉车等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天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