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460号
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戴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8193400C。
法定代表人:李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瑜、戴华智(实习),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16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678XA。
法定代表人:曹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754元,由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