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81执4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武发,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段武发与被执行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1)第4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调解书书: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段武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03706元;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段武发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由段武发协助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申报手续,报销后全额归申请人段武发所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45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