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168号6楼。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溧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字(2021)第4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二、被申请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03706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三、由于被申请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涉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由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报销后全额归申请人***所有;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华公司所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已于2021年10月27日全部履行完毕,并且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申报手续。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现查明,被执行人东华公司所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且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申报手续。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 菁
书 记 员 任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