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伟、蒋彩娣,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苏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牛场村杨山岕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Y7T59J。
法定代表人:苏惠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江苏常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双好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强埠集镇育才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R7573H。
法定代表人:姚五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16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678XA。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溧阳市苏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双好花木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任立新
人民陪审员 徐彩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