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75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康,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413室。
法定代表人:刘顺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168号6楼。
法定代表人:曹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晨路桥有限公司,地址:溧阳市南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严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周烔,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市凤城街道长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德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胜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晨路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组织证据、厘清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3元,减半应收取4751.5元,本院决定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4751.5元。
审 判 长  黎 明
人民陪审员  全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潘秋凤
书 记 员  曹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