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苏0412行初523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1014143512W。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创业路16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678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常州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