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9执53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29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9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