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1229执保68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依据本院的(2023)湘1229民初9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利用法院查控系统,已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8514.38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措施从2023年12月7日开始至2024年12月7日结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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